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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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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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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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若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见《附表》)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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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乘坐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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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在年满七十周岁前在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在年满七十周岁(含七十周岁)后在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在年满七十周岁前在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见《附表》)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若在年满七十周岁后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本款“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是指从完全进入自驾车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驾驶或乘坐目的地完全走出车厢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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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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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在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十(10)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在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见《附表》)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本款“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完全进入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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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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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梯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在搭乘电梯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电梯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电梯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在搭乘电梯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见《附表》)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电梯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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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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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灾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直接因其本人所处场所发生火灾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火灾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火灾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直接因其本人所处场所发生火灾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见《附表》)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火灾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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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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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其中,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给付比例(百分比)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备注:该表格中的“到达年龄”是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二)非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因除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全残(见《附表》)的,保险公司将给付非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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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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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在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5)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在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见《附表》)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本款“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完全进入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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