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和第(2)项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共交通工具、客运民航班机的期间,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客运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船舷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的期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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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和第(2)项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共交通工具、客运民航班机的期间,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客运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船舷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的期间。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7)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8)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9)怀孕、分娩或流产;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中暑、高原反应、猝死;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怀孕流产、从事高危活动、精神障碍、服用违禁物品、未遵医嘱误服药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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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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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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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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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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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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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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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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