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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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龄满18周岁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②合同的现金价值。 2)年龄满18周岁(含)后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在给付上述“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额外给付合同的100%基本保额。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在给付上述“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额外给付合同的50%%基本保额。 |
全残保险金(可选)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按以下方式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年龄满18周岁前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按被保险人全残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②合同的现金价值。 2)年龄满18周岁(含)后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