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时作出,本公司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肺癌临床症状,且肺癌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时作出,除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本公司将按照该肺癌确诊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轻症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七十周岁时作出,本公司将按照该轻症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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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 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时作出,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和中宏附加 守护星两全保险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 在仍然存活时作出,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合同随之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轻症疾病的确 诊是医生在未满七十周岁时作出,将按照该轻症疾病确诊时合同的保险 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肺癌的临床症状,且肺癌的确诊是医生 在仍然存活时作出,除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将按照该肺癌确诊时合同的保险 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感染艾滋病病毒、吸食毒品、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