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及中宏附加安心无忧B 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二、期满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 |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 |
期满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我们将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15 倍给付期满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2 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安心无忧B 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安心无忧B 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
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猝死或因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发生上述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非意外身故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