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 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 作出,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利益,保险合同随之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 例计算: 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年龄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8U% |
额外疾病利益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额外疾病利益,本项利益给付随之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