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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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利益给付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意外残疾项目表》上所列的意外残疾项目之一,将给付意外全残利益,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额; 2、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对于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意外全残,其意外全残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意外全残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额的比例不满一周岁 20%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合同的重大疾病利益与意外全残利益不重复给付。 |
期满利益给付 | 若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按合同首期保险费的 27.5 倍给付期满利益,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妊娠及其并发症、精神疾患、置身于任何空中运输工具、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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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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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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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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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或(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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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周岁且未满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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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40%)或(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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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周岁且未满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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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60%)或(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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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周岁且未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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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80%)或(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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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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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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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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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和附加险已交首期保费×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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