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团体所属成员凡年满二十周岁3以上,六十周岁以下,持有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4,从事民用航空飞行工作的在职飞行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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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 由民航管理机关在保险期间内确定其暂时丧失飞行能力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日额与暂时停飞日数的乘积给付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但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 由民航管理机关在保险期间内确定其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合同对该保险责任终止。若自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Ⅰ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之日起 一年后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暂时丧失飞 行能力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自杀;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已有残疾;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
(七)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八)被保险人进行美容、牙科治疗、牙科手术、牙科保健、镶补、安装假齿或实施整容、整形手术;
(九)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十)怀孕、宫外孕、葡萄胎、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以及由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三)因任何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十八)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民航管理机关飞行管理相关规定(以民航管理机关认定为准);
(十九)因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航空事故;
(二十)被保险人非由疾病或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其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虽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但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既往病症、遗传性疾病、矫形、义眼义肢、美容、整形手术、康复治疗、生育相关、生殖相关、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的航空事故、非由疾病或意外导致丧失飞行能力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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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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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丧失飞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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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日额×暂时停飞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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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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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已领取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