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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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根据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根据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将按发生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的合众附加珍爱幸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全残,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
珍爱幸福终身寿险(2016)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8)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珍爱幸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第(3)—(10)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范围:18岁至65岁
保障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给付方式:身故
最低保额:1000元
最高保额:按合同核保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