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期间:40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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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九十天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意外残疾项目表》上所列的意外残疾项目之一,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我们将给付意外全残利益,合同随即终止。 意外全残利益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利益保障的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 |
期满保险金 | 若生存至期满,并且未发生产品指定的重大疾病,将得到等同于首年保费的27.5倍的现金给付,合同随即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意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及其并发症,节育、不育或绝育有关之手术和医疗性的服务,整容;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全残 | 不满1周岁 | 保险金额×20% |
满1周岁不满2周岁 | 保险金额×40% | |
满2周岁不满3周岁 | 保险金额×60% | |
满3周岁不满4周岁 | 保险金额×80% | |
满4周岁后 | 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105% | |
满期金 | 27.5倍首期保费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精神性疾病导致的意外伤害;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