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 投保一年内,给付附加险保额×10%+附加险所交保费; 投保一年后,给付附加险保额。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投保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基本保额×10%+主险所交保费,给付附加险保额×10%+附加险所交保费; 因意外伤害或投保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给付附加险保额。 注: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重疾、身故与全残责任以一次给付为限。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6项情形或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时,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主险--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按10%基本保额与已交保费之和领取) |
附加险--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保险金额×10%+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按(10%保险金额+已交保费)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