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等于缴费期间,可选择10年/15年/20年。缴费期内保证续保,均衡费率,最高续保至65岁。
利益给付期间可选择:5年或10年。
投保年龄:18-50周岁。
月度利益给付金额:最小1,000元,最大20,000元。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期满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缴费期满,我们按合同约定的的月度利益300%给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残疾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及其并发症,节育、不育或绝育有关之手术和医疗性的服务,整容;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约定金额 (每月领取一次;若被保险人在利益领取期间内身故,则受益人按月领取剩余未领取的月度利益金额;若受益人在利益领取期间内身故,则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剩余未领取的月度利益金额的现值之和) |
满期金 | 约定金额×3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妊娠及其并发症、整容等;因精神性疾病导致的意外伤害;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