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当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在本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当日),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当日),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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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保险公司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频次和领取数额给付养老年金,保证给付二十年。 若被保险人自首期年金领取日起持续生存的,养老年金月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年领金额为11.8倍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两者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届满后身故,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养老年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仍继续生存,则保险公司仍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身故,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缴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