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2.1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六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则从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起,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在每个保单周年日24时给付生存保险金。
2.2.2身故、全残给付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减去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至身故或全残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本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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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给付 | 若生存至第六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则从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起,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在每个保单周年日24时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全残给付 | 自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减去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至身故或全残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若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