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缴费期间一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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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若因意外事故或或合同生效180天后经医院确诊合同所列的早期严重疾病,我们将豁免之后各期的保费。 |
豁免保险费
若因意外事故或或合同生效180天后经医院确诊合同所列的早期严重疾病,我们将豁免之后各期的保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早期严重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本附加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