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的 50%(百分之五十)、50%(百分之五十)。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 100%(百分之一百),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身故、全残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 110%(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比例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 50%(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附加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 2.3.2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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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给付 |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 50%(百分之五 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 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附加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
身故、全残给付 |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 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 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 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 110%(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比例退还 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 给付以一项为限。 |
生存给付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基本 保额的 50%(百分之五十)、50%(百分之五十)。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 100%(百 分之一百),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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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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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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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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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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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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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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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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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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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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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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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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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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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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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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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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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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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为0周岁的儿子投保“中荷小状元两全保险(分红型)”,同时附加“中荷附加小状元大学/高中/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各为1万元,第1-10年,年交保费5319元,第11-13年,年交保费3481元,第14-16年,年交保费2124元,保障至25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