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当时已交本合同保险费的总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
3、立业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
4、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当时已交合同保险费的总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
教育保险金 | 若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 付教育保险金。 |
立业保险金 | 若在年满 22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 付立业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 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 |
教育金 |
基本保额×30% (18周岁时领取一次) |
立业金 |
基本保额×30% (22周岁时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