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含)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所缴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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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给付 | 若在合同生效六十日(含)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我们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若在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全残,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生命末期给付 | 若在合同生效六十日(含)内因疾病导致生命末期,我们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若在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因疾病导致生命末期,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生命末期,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日期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 周岁至65 周岁,身体健康,能全职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 人,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
当团体人数小于10 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100%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15 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9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20 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8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大于20 人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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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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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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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6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按已交保费领取) |
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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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6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按已交保费领取) |
生命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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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6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按已交保费领取) |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