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第一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身故或分娩之日起15日内因分娩或分娩并发症身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让。 若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不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按照一胎给付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第二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两项不可兼得,即若給付其中任何一人的身故保险金,则其他人的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
妊娠疾病保险金 | 若第一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按条款中列明的该妊娠疾病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額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妊娠终止保险金 | 若第一被保人发生妊娠终止,按已支付保险费给付妊娠终止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若第二被保险人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先大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額的30%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不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就其中之一所患先天性疾病绐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第二被保险人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不论新生儿胎数多少,仅就其中之一所患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第一被保人分娩身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第二被保人身故 |
已交保费 (该项保险金与上一项保险金不可兼得) |
|
妊娠疾病 | 约定保额 x 约定给付比例 | |
妊娠终止 | 已交保费 | |
第二被保人确诊先天性疾病 | 约定保额 x 30% | |
第二被保人重大疾病 | 约定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已存在疾病、已知第二被保人分娩前患有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