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附加家诺保险费豁免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障30种重大疾病,确诊重疾、身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高残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二、高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高残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不承担责任

免交余期保费

(可免交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剩余各期保费)

高残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可免交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剩余各期保费)

身故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可免交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剩余各期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银三星附加家诺保险费豁免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13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代理人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