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高残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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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