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见释义二)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四)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原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0,主合同终止。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各项权利义务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核算。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五);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八)的机动车;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九)。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十)。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