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5-30年
投保年限
保障25种重大疾病,确诊重疾可免交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剩余各期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后,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不得变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或基本保险金额,不得申请险种转换和保单借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案例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谁能保
18-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已交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确诊重疾可免交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剩余各期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银三星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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