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已婚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发生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一、 孕产期检查费;
二、 分娩时所产生的床位费、检查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和药品费,但不包括婴儿费用;
三、 流产、引产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生育医疗费用。
如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者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每一女性被保险人所负给付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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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已婚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发生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 |
对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 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 不符合国家或者合同签发地生育保险规定的;
四、 不符合合同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五、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 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八、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九、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十、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二、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育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不符合国家或者合同签发地生育保险规定的;自费药品等;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