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团体女性生育补充医疗保险
团体、女性
投保范围
20-4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生育导致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所支出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生育保险金:

一、 孕妇孕产期*支出的医疗费用;

二、 产妇分娩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三、 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本公司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生育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生育保险金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生育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孕产期:指怀孕至分娩后第42 天之间的期间。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育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 院所支出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生育保险金: 一、 孕妇孕产期支出的医疗费用; 二、 产妇分娩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三、 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女性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接受的女性团体成员的投保年龄为二十至四十五周岁。


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女性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投保人为与其无劳动关系的被保险人投保,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的零时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支出的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谁能保
20-45周岁/专属女性投保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育医疗费用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支出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团体女性生育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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