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60日后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受上述60日的限制)或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日开始按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日。
每日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金额等于住院津贴日额乘以投保份数。
对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期满后的住院,本公司仍负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对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期满后的住院,其住院津贴给付日数应累计到该住院开始日所在的保险单年度。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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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60日后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受上述60日的限制)或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日开始按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日。 每日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金额等于住院津贴日额乘以投保份数。 |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不孕症治疗、人工受孕、怀孕、产前产后检查、分娩(含难产)、流产、引产、避孕、绝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治疗;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三、 被保险人的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五、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投保份数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6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不孕症治疗、人工受孕、怀孕等;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等;腰椎间盘突出症;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