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六十天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对被保险人入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期间的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给付2.4.1至2.4.3中对应的住院医疗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我们按扣除被保险人从机构、个人或社会保险、福利计划所取得的任何赔偿后的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我们按扣除被保险人从机构、个人或社会保险、福利计划所取得的任何赔偿后的7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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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六十天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对被保险人入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期间的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给付2.4.1至2.4.3中对应的住院医疗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我们按扣除被保险人从机构、个人或社会保险、福利计划所取得的任何赔偿后的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我们按扣除被保险人从机构、个人或社会保险、福利计划所取得的任何赔偿后的70% 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被保险人受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10.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病所致;
11.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整形;
12. 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3.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
15、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已参保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0% |
未参保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70%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6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遗传性疾病等;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等;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等;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