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七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手术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与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一般医疗费用年限额为限。
二、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初次(按
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初次的影响)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首先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本公司累计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一般医疗费用年限额后,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一)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为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对其在与住院相同的医院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七日内(含出院当日),因恶性肿瘤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与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恶性肿瘤医疗费用年限额为限。
三、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因恶性肿瘤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恶性肿瘤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以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年限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一般医疗年限额1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保险金、门诊手术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100万元限额,包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保险金、恶性肿瘤门诊手术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年限额5万元,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给付200元。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或门诊手术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本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
十、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二十日内因腺样体肥大、疝气、扁桃腺疾病、女性生殖器官疾病进行治
疗,但被保险人以后接受此四类疾病治疗或者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十三、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十四、耐用医疗设备(指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十五、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八、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十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二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十二、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