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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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祝寿金。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85周岁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