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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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一)生存保险金 交费方式约定为趸交或3年交的,如果被保险人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交费方式约定为5年交或10年交的,如果被保险人于第6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全残额外生存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全残,则自被保险人发生全残后,保险公司将在给付生存保险金的同时,给付全残额外生存保险金,直至生存保险金末次领取日为止。每一期的全残额外生存保险金等于当期的生存保险金的20%。同时,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