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三、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和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本公司仅承担一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自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
身故豁免保费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自身故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自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退还已交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身故豁免保费 | 退还已交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 退还已交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