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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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一、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所定义的“原位癌”,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本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所定义的“原位癌”时,已符合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2.如果被保险人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