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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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重大疾病保险金:120种 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保险金:35种 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中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与中度疾病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 轻度疾病保险金:40种 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与中度疾病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 可选责任: 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主险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六十周岁之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根据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其他重大疾病(非“恶性肿瘤——重度”),并已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365天后若首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重度”持续状态津贴: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并获赔,1095天后若仍处于该状态(需医院确诊并治疗/复查),保险公司将再次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津贴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未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较大者;
已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