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3年后,每年领取15%基本保额;返本后(含当年),每年领取12%基本保额,直至终身。
祝福金
祝福金领取日,返还所交保费。
身故保险金
祝福金领取日前,身故返保费与现价较大者;祝寿金领取日后,身故返现价与保额较大者。
投保年龄大于18岁,第一年身故返还保费12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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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祝福金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时年龄为十八周岁及以上,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合同现金价值。 于祝福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合同现金价值。 |
祝福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福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前,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起,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年龄:出生28天——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祝寿金领取年龄:40、45、50、55、60、65、70、75、80岁;
缴费方式:三年、五年、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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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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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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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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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3年至祝福金领取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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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每年领取一次) |
祝福金领取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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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2%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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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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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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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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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金领取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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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投保时年龄大于18岁,保单生效第一年身故返还保费120%) |
祝福金领取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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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 |
附加险--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尊享版)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个人账户价值×10% (保单生效第3年起,可申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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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
满18周岁身故 | 保单生效1年内 | (个人账户价值×101%)或(已交保费×120%-已领取生存金×120%) |
保单生效1年后 | 个人账户价值×101%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尊享版)和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10年交,年交50,000元保险费,祝福金领取年龄为60周岁,并与本公司约定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生的每笔生存保险金、祝福金以及周年红利作为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尊享版)的保险费自动转入个人账户。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尊享版)其他保单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