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绿洲意外身故团体定期寿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专属特定团体成员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由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作为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因发生意外,并在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猝死;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绿洲意外身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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