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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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合同期满,且未患合同约定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180天内因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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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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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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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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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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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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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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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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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已交保费+主险已交保费 (保险期间内未发生约定癌症,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