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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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28%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53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60、70、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