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20年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20年,保障12种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 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 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 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谁能保
18-5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年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19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代理人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