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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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第一次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度恶性肿瘤,并且确诊时TNM分期为Ⅰ期,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在第一次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起的180日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度恶性肿瘤,并且确诊时TNM分期为Ⅰ期,确诊部位为与第一次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对应的不同器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Ⅱ期及以上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在最近一次给付Ⅰ期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起的180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为TNM分期为Ⅱ期及以上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Ⅱ期及以上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TNM分期对应的给付金额。
可选责任包括恶性肿瘤预防管理计划、恶性肿瘤预防管理津贴、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您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