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附加险不可单独投保,保障12种重大疾病300%基本保额赔付,且观察期为一年。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谁能保
0-5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不承担责任
300%基本保额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一年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金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寿瑞鑫保障计划(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选择10年期交费,基本保额10万,保至80周岁,每年交纳保费24880元,其中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每年交纳保费20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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