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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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一年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一年的限制。 |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福康双禧保障计划,其中附加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9年,一次性交纳保费50500元,重疾保险金174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