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 | 若在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按身故当时所交保费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之间取最大为身故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遗传性疾病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