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年金:
(一)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按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被保险人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和被保险人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确定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月)的年金领取标准。可选择的年金类型包括:
1.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被保险人申请转换年金时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转换年金时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部分领取。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部分转换为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年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若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根据合同约定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部分领取形式领取年金。 |
投保范围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年金领取日前) |
|
年金 | 一次性领取 |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
定期领取 |
约定金额 (领取期限可选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
|
普通终身领取 |
约定金额 (每年领取一次) |
|
保证给付十年终身领取 |
约定金额 (每年领取一次,若未领满10年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未领满部分) |
|
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领取 |
约定金额 (每年递增5%领取一次,若未领满10年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未领满部分) |
|
定期确定领取 |
约定金额 (领取期限可选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每年领取一次,若约定期限未领满身故则受益人继续领取未领满部分) |
|
保本终身领取 |
约定金额 (若身故时已领取年金小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则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 |
|
部分领取 |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领取) |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