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孕产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附带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附带被保险人为多人,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孕产妇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任终止。 |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 新生儿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准生证、妊娠未满二十周的健康女性,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分娩的活产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附带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一、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妊娠满二十周之日零时起至妊娠终止后满二十八日的二十四时止。
二、附带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活产出生之时起至出生后满二十八日的二十四时止。
一、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
附带被保险人身故 | 约定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