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厦门生育保险新政策:生育津贴、受惠人群及保险费率

沃保整理
2016-06-16 16: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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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厦门市生育保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我市生育保险的受惠人群、申领条件、待遇计发等均将发生变化。

在厦门,男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但长期以来,男职工本人却无法享受相应待遇,若妻子未就业未参保,生孩子时也无法“沾他的光”享受产检及分娩的生育保险待遇

不过,从下个月起,这个状况将被改变。7月1日起,厦门将执行新的生育保险政策,男职工本人以及他的未就业配偶,都可以通过男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新政主要有四大变化,对企业和参保人来说都有利好。

变化1 受惠人群增加男职工与其未就业配偶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生政策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不过,一直以来,厦门的生育保险待遇都只针对女职工,而且需要女职工本人有参保才能享受。

新政实施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男职工本人,如输精管结扎术,可按照新政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同时,参加厦门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如果未就业,也未参加任何城乡居民医保或新农村合作医疗,生孩子的时候,只要男职工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配偶也可享受相应生育医疗费待遇(产检及分娩),但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变化2 待遇计发生育津贴按天发放

以前,生育津贴按月发放。从7月1日起,生育津贴将按天发放,具体为: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均可领取生育津贴(具体标准详见表格)。

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变化3 保费降低按工资总额的0.7%缴纳

新政实施后,从下一医保年度起,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低到0.7%,用人单位可按其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此举将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相应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因此,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不能缴纳生育保险。

变化4 关系转移省内转移更便利

根据以往政策,参保人在两地参保缴纳的生育保险是相互独立的,更无法连续计算。

但今后,根据《通知》规定,参保人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需将生育保险关系转入厦门或转出厦门的,符合规定的月份可连续计算。

案例

李某某,36岁,江西人,来厦门工作11年,一直按规定缴纳社保。其妻子林某,31岁,江西人,5年前随李某某来厦门,全职在家照顾孩子。今年1月全国二孩放开后,5月5日夫妻俩又生了二孩。

林某没有工作,在厦没有缴纳社保,因为长期在外,老家也没有参加新农合。按以往的生育保险政策,因林某未参保,其产检及生小孩的费用需全额自付,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今年7月1日后,像林某这样的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可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标准,享受产检及分娩的生育医疗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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