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教育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创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创业保险金 | 小孩年满二十五周岁时,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60%的创业保险金。 |
教育保险金 | 小孩十五周岁至二十四周岁间,每年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12%的教育保险金。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二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且符合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本合同已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因责任免除情形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时,须扣减已给付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教育金 |
基本保额×12% (含15周岁至24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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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金 |
基本保额×60% (25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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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120% (30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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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基本保额 | |
高度残疾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