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三、主合同保险费豁免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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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无息返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经领取和我们应给付的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按其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1)在附加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在附加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且在任何情况下,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提前给付后,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主合同保险费豁免 | 在附加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附加合同终止,对于选择分期交付方式的,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内,则我们豁免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主合同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自伤自杀、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