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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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在七十周岁前(含七十周岁)初次患合同所指恶性肿瘤,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2倍基本保额 | |
含70周岁前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2倍基本保额 |
注:此产品重大疾病观察期为180天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患遗传性疾病等;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康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1万元,5年交费,保险期间至终身,年交保险费 206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