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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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明确诊断患重大疾病时的交费年度数。 |
身故保险金 | 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并且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附加险-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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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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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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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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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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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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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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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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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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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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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确诊患重疾时交费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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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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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一年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选择一次性交费40元,基本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6年。该产品为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需与主险附加投保。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