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国寿鸿友A款保障计划,不仅具备理财功能,更兼顾重疾保障。一次投保,双重享受,为您更添惊喜。
保险保障:
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满期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交费期间(年数)。
周年红利
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主合同的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一年内因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年内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退还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附加合同终止;一年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
满期保险金 | 若合同期满仍生存,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分享红利 | 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
金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金先生时刻将家人的幸福生活放在心上,因此对自身的健康保障及家庭资产的保值增值十分重视。经过综合比较,金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鸿友A款保障计划,选择10年保险期间,10年交费,每年交费10,100元。
金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若金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此时间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65,960元,附加合同终止。
若金先生不幸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000元,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若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可获得身故保险金为:10,680X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若金先生健康生存至其年满4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可获得的满期保险金为:106,800元+红利收益,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范围
凡出生30日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组合计划。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十年。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六年、和十年三种,可任选其一。
主险-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趸交
|
基本保额
|
期交
|
基本保额×交费年数
|
|
身故
|
趸交
|
基本保额
|
期交
|
基本保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
|
附加险-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